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就业工作部署要求,促进农民工及时返岗复工,现就做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1. 鼓励本地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吸纳本地农民工。充分挖掘产业园区、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以及批发零售、养老托幼等行业领域就业潜力,鼓励企业吸纳因疫情防控暂不能外出的农民工在“家门口”就业。主动对接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解决用工短缺,优先从当地调剂劳动力,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农民工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人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 畅通农民工返岗复工渠道。加强与农民工输入地人社部门和企业联系,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提供“点对点”的定制化包车运输服务, 保障农民工安全畅通有序返岗复工。
3. 引导农民工多形态就业。支持农民工短期内从事外卖、快递、配送等灵活就业工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强岗位供需对接
4. 摸清农民工就业需求。依托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摸清农民工就业需求,精准掌握农民工就业意愿、技能工种、培训愿望等信息,建立农民工求职意愿信息台账。
5. 加强岗位信息对接服务。结合农民工就业需求,大力开展送岗进户和送工到企两项活动,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准确快速的岗位对接信息服务。对介绍技能型人才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6. 丰富网上招聘渠道。推广就业线上服务,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线上“春风行动”,举办“农民工网络招聘服务周”活动,通过各级人社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搭建求职用工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供给
7. 开展线上培训。对暂无岗位的农民工,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精准推送线上培训信息,确保疫情防控解除后,有就业能力和意向的农民工均能实现高质量就业。疫情期间农民工通过人社部门推荐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参加免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际操作部分待疫情结束后再行组织。
8. 支持企业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对新招用农民工开展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效性强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机构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培训。
9. 提供上门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企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为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10. 推进“互联网+创业培训”。引导支持有一技之长、有带富能力的农民工留乡创业,推进“互联网+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工创业能力,鼓励在当地创业带动就业。
11. 推荐创业场地。优先推荐创业农民工就近就地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其提供政策咨询、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创业服务。
12.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对农民工优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解决农民工创业融资难题。对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维护农民工就业权益
13.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通过不断完善仲裁服务法律援助的功能,加大对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置。
1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力度,加快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局有关科室、单位要强化组织、明确责任,将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中之重;摸清返乡农民工就业意愿,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加强农民工就业形势监测,防止本地农民工资源流失,优先保障本地企业用工需求;创新工作方式,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工就业工作的影响。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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