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以春,身份证号码:370811196201030518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济高新处告字〔2019〕第1-01-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济高新听告字〔2019〕第1-01-2004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宁安大道南、天玺小区4号楼北侧、一单元天井处搭建房屋的违法建设行为拟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由于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你可在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柳行执法大队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地址:崇文大道1号杨家河科技创业园D区,联系电话0537-3255308。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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