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济宁日报 2019-10-24 11:22 大字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日前,济宁市调整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了补发。

这次调整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0元、180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是济宁市自2005年起连续15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济宁市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384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578名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和2025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按规定给予增加调整并补发。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3778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897元,月人均抚恤金1334元。

(张磊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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