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闯红灯不逆行 文明尽在细节中

济宁晚报 2019-09-04 09:12 大字

本报记者 盖鸣霆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交通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经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洗礼,绝大多数市民都能遵章出行、文明行车,保障道路的畅通安全。但是部分街巷的乱停车现象还有待改善,商业街、老旧小区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问题也有待整改。

耐心等待不抢行

昨日,记者来到市区红星路与火炬路交叉口看到,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地面标线施划清晰。此外,非机动车等待区和行人等待区进行了区分,过往的非机动车、行人均能自觉等待。记者采访期间,未发现逆行和闯红灯的情况。

随后,记者又来到洸河路与火炬路交叉口,这里同样是市民耐心等待红灯通行的文明景象。红灯亮起时,过往的车辆、行人都能耐心等待,在十字路口疏导交通的文明劝导员手举小旗、吹着哨子,指挥交通。偶有部分市民出现停车越线行为,劝导员立即上前耐心劝导。越线的非机动车随即往后退。市民赵女士告诉记者,城区多条路段升级改造之后,道路标识标线更加清晰,交警、文明劝导员劝导力度更大,城区道路文明程度也更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规范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等不文明行为,市中交警大队、兖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均在辖区重点路段、路口设立了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现场教育点。被查处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先要来到教育点接受安全教育,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在现场教育点,执勤交警对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交通违法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并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理,或者参加教育学习、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教育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切实增强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意识。

不占车位不乱停

店铺前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私自安装地锁阻挡别人停车……这些不文明行为,曾经在不少城区主次干道出现过。创城以来,交警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将公共资源重新还给市民。

金色兰庭商业街店铺林立,曾经不少店铺存在占用停车位现象。执勤交警调查发现,之所以出现占用停车位的现象,是因为部分商家觉得停在门前的车辆,挡住门面影响生意,所以就用停车锥将车位私自占用。同时也有些饭店以方便顾客停车为由招揽生意,占用了部分停车位。高新区交警先后多次开展集中行动,没收停车锥,拒不整改的还依法进行处罚。

除了机动车占用停车位,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也是城市管理的重点整治对象。创城以来,街道社区、交警、城管多部门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进行整治劝导。目前,行走在大街小巷,发现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已大大好转。昨日上午,记者在市区仙营绿地周边就看到,由于前来休闲娱乐的市民众多,再加上周边密布着居民小区,停放的非机动车数目也非常多。放眼望去,大多数车辆都能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

太白路是济宁市主城区最为繁华的主干道之一,该道路云集多家购物中心和城市综合体。以前在百货大楼至济宁影城附近,非机动车停放一直比较杂乱,经常将非机动车道甚至人行道都占满。可昨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非机动车都能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变化十分显著。不过,在部分背街小巷,特别是商业街,部分市民仍存在随意停放的现象。有的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线以外,还有的直接占压盲道停车。这些不文明行为,也是下一步文明提升工作中尤其需要改正的。

兖州区交警加强非机动车文明出行宣传

高新区交警整治辖区车辆乱停放现象

相关处罚:

1.《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1)机动车乱停乱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不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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