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济宁日报 2019-08-26 09:26 大字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城镇街道清扫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1)《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五)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1)《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2)《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4)《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按要求签订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确定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并通知责任人。(之二)

新闻推荐

张明武: 我是村干部,也是群众的服务员

日前,高新区柳行街道举行道德模范人物宣讲活动。在宣讲会上,省富民兴鲁劳动模范、全省担当作为好书记、市道德模范、市劳动...

济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济宁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