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达橡胶有限公司催告函 [2018]圣达函字3号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2018年9月28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2018年12月20日前将自承接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第五条约定“丙方对乙方的上述借款本金贰仟捌佰柒拾伍万元整(¥28750000.00)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保证”,贵公司至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公司希望贵公司立即支付上述所借款利息,请贵公司收到本催告函后慎重考虑,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就上述事宜给予明确答复。
特此函告
济宁圣达橡胶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5日
电话:杜允峰,13805378585(公司办公室)
邮编: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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