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

济宁晚报 2019-01-07 10:19 大字

本报记者 满广宇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制定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有了新的补偿标准。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其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被征收人为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每户往返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往返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征收生产、经营房屋,其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此外,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改商”房屋被征收时评估价格提高10-20%

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20%的标准给予补偿。一层、沿街并实际用作商业用房1年以上;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地点相一致的。

据介绍,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户(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此外,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协议约定分配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等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未来征收房屋应符合 国民经济、土地等规划

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拟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就危房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如有意见请向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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