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后这样来 济宁市出台《实施办法》,1月21日起实施
本报济宁1月3日讯(记者褚思雨)日前,济宁市印发了《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殡葬服务等,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中,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的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供养。如特困人员未满16周岁,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救助供养方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分散供养的人员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救助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并提供疾病治疗。
另外,特困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补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和救助后,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同时,特困人员还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
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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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这些条件即可纳入救助范围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如需申请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本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申请人为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二代残疾证;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申请人应当提供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国家、省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于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本报记者褚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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