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每人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食品安全培训

济宁晚报 2018-12-04 16:19 大字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同时,场所每年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场所食品原料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查验销售者的证照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使用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物;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采购、加工和提供凉菜,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要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同时,实行留样制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每个品种不少于125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每学期开学前,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及官方网站,利用发公告、张贴画公示、扫二维码查询等多种形式公布辖区登记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和监督。

未经审批先开业,监管部门可立即取缔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食品安全登记制度,由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准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告知理由,限期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后重新登记。任何个人要在济宁市开办托管机构,必须先审批后营业,未经批准开办的,都是不合法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马上取缔。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等证,并向属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此外,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厨房应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必须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餐用具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洁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用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每餐须留样,冷藏存放48小时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济宁市出台《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

本报记者 盖鸣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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