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济宁晚报 2018-11-21 07:38 大字

(2018)鲁0811执恢768号

程仁宗、方晓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宁同创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程仁宗、方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你们共同共有抵押的位于济宁豪德商贸城B区10街3栋049号房产一套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现拍卖已成交。因你们未提交房产证原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视为该房产证作废。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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