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温不到18℃,居民可申请退费
本报记者盖鸣霆
每年供暖季,都有部分市民反映家中暖气“不热”。对此,市燃热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热”与“不热”只是通俗的口语表达,准确来讲,还要看居民家中具体的温度数值是否能够达到18℃。
根据《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认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18℃的,应首先向供热企业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供热企业接到居民用户室温检测申请后1日内入户测温(与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退费时间为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
另外,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费规定:
●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其他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安装管道泵或换热装置的;
●取用供热系统热水的;
●拒绝供热企业正常检修的;
●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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