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出“新办法” 5000万元以上 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
本报记者 宋娜
近日,济宁市出台《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据悉,市审计机关对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对5000万元以下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办法》规定,投资来源是市级或者主要是市级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区)级或者主要是县(市、区)级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
此外,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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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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