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调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记者赵德鑫通讯员桂洋报道
本报济宁讯10月25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对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贴息贷款)提取政策进行调整,自2018年10月26日起,取消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原签订的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失效。
为确保济宁市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稳,保持健康发展,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71号)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同时,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业资格证书注明执业机构的自由职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证明》,调整为通过现场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承诺未与执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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