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济宁银座佳悦酒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传林诉你单位一案,因多次通知你单位来领取开庭通知及相关开庭文书,不来领取,向你单位邮寄开庭文书,无人认领退回,本委于 2018 年6 月 29 日公告开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任劳人仲案字〔 2018〕第100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裁决确认申请人刘传林与被申请人济宁银座佳悦酒店有限公司 2010年7月 21 日至 2018 年3月 16 日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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