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促合同纠纷案改判

山东法制报 2018-09-26 18:11 大字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任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

2014年3月1 日,张某与济宁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酒店土建及地暖施工工程合同,并依约施工完毕。除已付给张某的工程款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出具了欠款224万元的《欠工程款证明》 。2017年6月8日,张某据此欠款证明到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224万元及利息,原告债权享有本案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7年7月27日,任城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侵害了其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优先抵押权,遂向任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查,酒店建设工程是由济宁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张某的施工项目(球体门头、扶梯洞口填补、观光电梯等)位于酒店副楼部分,并非酒店主楼建设工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张某对酒店主楼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城区检察院向任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过程中,张某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6月21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撤销原民事判决。石明露  林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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