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济宁晚报 2018-09-12 09:21 大字

本报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王福伟

近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对区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钟某峰等5人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公开宣判,钟某峰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至六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牛某利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刑。这也是济宁市一审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钟某峰纠集钟某等多人在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何岗村东日东高速入口南2公里的生产路上安装洗车轮机,并安置了录像监控,配置了对讲机、橡胶棍等设施,以洗车、垫路收取过路费为由,采取威胁、逼迫、辱骂的方式多次向途经此地的拉沙车辆强行索要财物总计7万余元,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钟某峰伙同牛某利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7.440亩,进行取土挖沙,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峰纠集多人为共同实施犯罪,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钟某峰、钟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对被告人钟某峰、钟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峰积极实施租赁土地使用权进行取土挖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牛某利积极参与入股取土挖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相对被告人钟某峰所起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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