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新规出炉,严禁开办高收费园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
日前,济宁市出台《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办法》施行后,有关部门将对现住宅区已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开办高收费幼儿园。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所属级次由市、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
本报记者刘锐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 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施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9日。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须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
调整或重建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济宁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导则(试行)》和省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搬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中小学校、幼儿园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及校舍或擅自改作他用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图/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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