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不再提供申请书

大众日报 2018-07-04 06:06 大字

□记者赵德鑫通讯员桂洋报道

本报济宁讯济宁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无需再提供相关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6月26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据了解,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业务。

在提取条件上,“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间隔时间由满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限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分支机构要做好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采集工作。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7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59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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