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选摘)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缺失时,应及时修复、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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