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济宁这些建设项目需“先参保,再开工”雇用农民工得先买工伤保险
本报济宁6月13日讯(记者贾凌煜通讯员徐文锋)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到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根据文件规定,济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可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企业为参与项目或标段建设的人员一次性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参保缴费证明的新建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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