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
5月24日上午,劳动者韩某走进市劳动监察支队办公室,将一面写着“执法公正维权为民”的锦旗亲自交到监察员手中,对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执法行为表示由衷地感谢。
据了解,韩某因工作单位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又未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到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进行投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接到省总队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交办书后,市劳动监察支队立即立案调查,经查证,该职工投诉内容基本属实。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要求该单位补发韩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拿到报酬的韩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黄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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