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6.4元引发一场官司,女子奔走三年讨说法 房屋有补偿,这物业费该不该缴?

济宁晚报 2018-05-29 07:17 大字

城市生活中,每家每户都会与物业打交道,其中的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这1200元的赔偿款虽然不多,可我心里舒坦多了。”近日,程女士终于结束了因600多元钱与物业公司打了近三年的官司。

本报记者 赵豫通讯员史桂娜

2014年12月5日,程女士和物业签订了业主入住合同,在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缴纳了6个月696.4元的物业管理费后,搬进了新家。然而,在与邻居的一次闲谈中,程女士意外获悉其他业主均未缴纳该费用,却也收到了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原来,程女士等人之前的房子都被政府征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6000元的物业管理费。了解到事情原委的程女士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讨要说法,要求退还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696.4元,然而多次讨要未果。

2015年6月1日,越想越气的程女士起诉至兖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并赔偿其因本次起诉支付的诉状代书费200元。经庭审质证,程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业主入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该物业公司依合同收取的物业费并无不妥。然而程女士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结算协议书》中证明的6000元物业管理费奖励与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无关联,可另行主张,故判决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女士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裁定驳回程女士的再审申请。

“我有点想放弃,可心里老感觉有口气堵着,想了又想,觉得自己有理就应该讨个说法,不能怕打官司。”去年4月14日,程女士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兖州区检察院办理。检察官在听取程女士的意见后,详细了解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并找到程女士居住小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了解物业管理费奖励情况,证实了程女士应获得的物业管理费奖励部分已经发放给该物业公司,那么该物业不应该再收取其物业管理费。结合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为双方当事人考虑,检察官提出了和解的建议。随后,为做好息诉工作,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积极寻求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最终帮程女士争取到了1200元的补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程女士也撤回了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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