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本月起实施,未经允许不得入柜! 不少快递员仍“我行我素”
本报记者 杨柳
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按照《条例》,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否则属于违规;如果快递员想要把快件放在代收点或者快递柜,必须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近年来,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末端配送问题凸显,快递新规的出台实施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不少快递公司尚未能严格执行此规定,但对于新规,不少快递员表示可有效避免矛盾。
市民:仍会收到“自取”短信
“我上午收到短信,有一个快递直接被快递员放到代收点了。”前天下午,在金色兰庭小区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市民孙女士正在一堆包裹中翻找自己的快递。孙女士说,她的快递是5月2日到达的,但快递员直接给她发了条取件短信,并没有打电话征得她的同意。“虽然快递没出什么问题,我也没有询问快递员,但我认为快递员有必要与收件人事先沟通并告知,这样对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
随后,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部分市民觉得快递员直接将快递放到快递柜或者代收点没什么不妥,白天基本一直在工作单位,正好解决了家中无人收取快递的问题。但大部分市民认为,快递新规的规定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有些快递员直接将快递放在传达室或者商场的杂物间,多数时候都需要我查物流信息去寻找。”在金宇路一家商场内工作的市民许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被快递员自行安置的快递很容易丢失,而且消费者也不能及时知道送没送到,但新规实行后,消费者不会再“被自取”,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
代收点:希望新规能尽快落实到位
快递柜等第三方代收平台越来越多,许多品牌的第三方代收平台遍布济宁市各个小区,为居民提供寄件、取件服务。同时,有一些小区周边的便利店也承担起了代收快递的服务。“白天很多小区居民家中没人,快递员干脆把包裹放店里,这样小区的居民下班回家时可直接来拿件。”城区某小区附近一家代收快递的便利店老板告诉记者,到店取件的都是老顾客,有很多人已经习惯收到短信通知后来取件。“虽然一直以来寄放在我店里的快递没出过丢件的情况,但既然实行了快递新规,还是希望快递公司能尽快落实到位。”便利店老板说。
快递员:件多时没法全打电话,但新规可有效避免矛盾
昨日,记者采访到了济宁市几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们多数都知道快递新规已正式实施,但为了节省投递时间,仍有不少人选择直接将快递放到代收点。“有时候快递量多的时候,尤其是每年的双十一期间,忙起来根本不可能每个快递都打电话。”快递员小陈告诉记者,快递多的时候,他们要争分夺秒的送,毕竟是靠件数来计薪的。“在选择是否将快递放在快递柜或者代收点,一般会根据自己派送区域的情况来考虑。”小陈说,若快递员派送区域内写字楼较多,快递员一般都会送货上门。但若居住小区较多,考虑到很多居民家中白天没人,多数情况下,他会选择将快递放在小区的快递柜或者代收点。
在城区琵琶山路某小区的快递柜前,记者碰到了正在送件的快递员小赵。他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现在要求给每一名收件人打电话,通知对方来取件。“虽然投送效率低了点,但提前告知了以后,是面对面取件还是寄放在哪里都是客户同意了的,以免快递丢失或者损坏了讲不清楚。”
此外,面对快递新规的实施,也有部分快递员表示,虽然目前已接到通知要按照新规投送,但城区有些小区是不允许快递进入的。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真正将快递送到收件人家门口,只能借助安置在小区的快递柜或者一些代收点投送。
快递企业: 对行业有约束也有关怀
济宁市的快递企业持有怎样的态度呢?“快递新规的实施对快递企业是一件好事,它可以规范行业行为,既是对近几年快速发展的快递行业的约束,也是关怀。”济宁邮尔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张超告诉记者,在新规实施前,他们公司也针对怎样有效地推行新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进行过讨论。张超说,快递新规实施后,快递企业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将新规落地。“新规规范了快递员的操作流程,加强了快递员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但具体针对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这一违规行为如何处罚还没有相应的条款。”张超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明确提到,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这意味着快递行业鼓励末端服务的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的前提是无论选择哪种送货方式,都应当征求收件人的意见,而非自行决定。“这体现出了国家对‘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关注,以及对整个快递行业的关怀。”张超说,“送货上门”应该是快递服务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目前《条例》尚未针对快递末端服务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但快递企业应该率先在这方面做到末端服务的精细化。
多读一点
快递新规还规定了啥
实名制:身份信息不实无法寄快递
《条例》进一步明确,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隐私保护: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10万元
《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损坏索赔:快件损失,用户可要求赔偿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此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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