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济南日报 2018-05-03 09:20 大字

(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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