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职工门诊慢性病 管理服务出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济宁市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实行新政策。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扩大。调整后门诊慢性病甲类疾病由原来的3种增加到5种,增加的2种疾病为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属于乙类疾病。乙类疾病病种增加了9种达到49种,增加的9种分别为: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病、肾病综合症、瓣膜置换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非瓣膜性房颤、多发性硬化症、黄斑变性疾病、青光眼。
规范了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转诊政策。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辖区内1家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患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相关联疾病、且首选医院确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另外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每名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最多不超过3家。门诊慢性病患者每次就医购药处方量原则上以一个月用量为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脑梗塞、脑出血四类门诊慢性病或因事外出一个月以上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购药处方量,最长不超过2个月。门诊慢性病转诊严格执行备案登记制度,未履行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建立了门诊慢性病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准入退出机制,已鉴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资格。1、所患慢性病治愈的;2、中断缴费或转市外参保的;3、违反慢性病管理规定的;4、本人死亡的;5、其他应取消门诊慢性病资格情形的。
完善了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单独下达总控指标,不与住院费用总控指标混合使用。按照“总量控制、质量管理、定期考核”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上两个年度历史费用、门诊慢性病就医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慢性病总控指标。孙卫华马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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