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勒索他人钱财,一年作案三起四男子犯招摇撞骗罪均获刑

齐鲁晚报 2018-03-28 15:42 大字

本报济宁3月26日讯(记者姬生辉通讯员李静)四男子为获取不义之财,竟冒充警察对人实施勒索,短短一年内作案三起。近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名被告人因犯招摇撞骗罪分别获刑。

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提议冒充警察,以抓嫖娼罚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沈某某、史某某、王某均表示同意。李某某、沈某某、史某某准备了警服、警帽、手铐、对讲机等作案工具,李某某另行伪造了警察工作证、现场治安处罚文书,被告人王某准备了蓝色车牌贴,用于作案时遮挡车牌号。

作案时,沈某某驾驶其马自达轿车或王某驾驶其海马牌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在某区域的洗头房附近蹲守,寻找进出的中老年男子进行尾随跟踪。后将对方拦截带上汽车,由李某某、史某某在身穿警服上衣及出示警官证的情况下盘问对方是否嫖娼,并使用手铐等警用械具,以罚款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参与作案三起,被告人史某某、王某参与作案两起。

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条文判决,私人犯招摇撞骗罪,获刑一至两年有期徒刑。

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官,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续新国说,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虽然金额不大,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应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震慑此类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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