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济宁市召开3·15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2017年消费维权成绩
本报记者高晓彬
2018年3月15日是第36个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3月6日上午,济宁市消费者协会、市工商局联合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共同举行了2018年3·15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7年消费维权成绩及围绕年主题而开展的活动安排。
2017年消费维权成绩:提供咨询服务近2万人次
去年以来,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心系民生,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探索推行了“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站”,组织49家经营单位开展了“守信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约谈,做好了流通领域小家电、珠宝首饰、日用陶瓷、儿童服装、消防产品、农资和成品油等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近3000批次,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在省、市工商局官网公布。2017年,通过来信来电、市长热线等途径提供咨询服务近2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2736件,解决率99.7%以上。联合11家市直部门建立了网络市场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全年检查网站1.33万个次,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9件。对16家企业行政约谈6次,对9家公用企业的格式合同审查发现的139个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济宁市发布了某区局调解家具退货赔偿案、某县局销售军服仿制品案等“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任城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被表彰为全省“十佳消费投诉举报平台”、6名同志被评为全省系统“百优消费维权能手”、1名同志获评“全省消费维权先进个人”。
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发生深刻变化,消费升级趋势显著。消费需求从“温饱型”向“品质型”转变,“品质消费”成为消费新需求。人们的消费需求不再只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是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更加注重品牌和美誉度,更加注重消费体验和精神愉悦,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加注重文明进步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法治。
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是呼吁全社会崇尚品质消费理念,适应品质消费需求,创造品质消费环境,以品质消费需求倒逼供给侧品质提升,为释放中高端消费潜力创造条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努力。通过年主题活动,积极倡导品质消费理念,完善品质消费标准和制度保障,更好满足消费者对品质消费的需求。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行业倾听消费者声音、了解消费者需求,畅通消费者诉求反映渠道,丰富消费者投诉受理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有力的维权服务。
围绕年主题开展的活动安排
围绕“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年主题,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2018年市工商局和市消协加强消费维权力度,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围绕年主题大力开展3·15宣传活动。联合市委宣传部、市食药监局、旅游委、市质监局等部门于3月15日上午,在运河城广场开展大规模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届时,将组织市直和任城区直20余家职能部门参加宣传活动,组织7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现场展示活动,邀请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与3·15宣传活动。设立投诉咨询台、打击传销宣传台、老年维权咨询台等21个,在发放宣传资料、受理咨询的同时,及时化解消费纠纷,解答消费者的疑惑;调集执法车辆6台,对消费者举报的重点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查处,媒体进行现场采访,及时曝光;采取现场设立投诉咨询台等形式,广泛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引导、指导企业和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大力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强化措施,大力宣传,加强对新修订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宣传,尤其要组织好流通环节经营者学习宣传工作,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消费环节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经营者主动履行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要依托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借力顺势,提升消费者满意度,要根据工商总局出台的“消费者满意指数”设定的各类指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强化督导、落实措施。
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消协社会监督职能,通过开展商品消费体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调查点评、披露曝光等活动,强化商品和服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以新消费、日常消费、农村消费、老年消费、网络消费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你点我检”活动,推动大型商超、市场建立“消费维权直通车”,落实“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两项制度,推动消费纠纷自主和解。继续部署开展老年消费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识假辨诈的意识和能力。
扩展维权渠道。通过加强12315与市政府12345平台的对接,拓宽农村地区消费维权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积极推动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加大“诉转案”工作力度,创新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探索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加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相关信息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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