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3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将严厉处罚和追究

济宁晚报 2018-02-26 10:04 大字

本报记者 万德龙

2017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安委会制定了《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宣贯工作实施方案。

为迅速掀起学习《办法》的高潮,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可采取印制单行本的形式,将《办法》印发至每位员工,要按照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一段时间,推进全员学习、广泛学习、原汁原味地学习。同时,举办《办法》专题宣贯培训班,邀请安全生产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办法》主要起草人等,从《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济宁市应急救援工作现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此外,还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管监察,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手段,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共同开展日常检查和行政执法监察,高频次地对企业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倒逼企业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仅如此,还要实行严厉的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应急救援法定职责,不配备人员、队伍、装备,不服从救援指挥等一系列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人员要严格对照《办法》中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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