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立社保待遇领取联系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自2018年起在全市建立社保待遇领取责任联系人制度。
在济宁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保待遇的各类人员(包括机关事业、企业、灵活就业、个体缴费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和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领取人员),在办理首次领取社保待遇手续时,须自行确定一名责任联系人。联系人原则上由社保待遇领取人本人在其近亲属范围内确定,一般指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其他委托人员等。
各社保经办机构(包括委托办理退休人员信息采集的乡镇人社所、基层社区等机构)在办理采集指纹和头像信息的同时,须督促指导领取待遇人员本人认真填写《济宁市社保待遇领取责任联系人信息表》,并将信息内容一并录入社保业务系统。对之前已采集指纹、头像信息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利用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渠道,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责任联系人信息。责任联系人如有信息变动的,要通过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渠道及时调整变更。
2018年之后办理社保待遇领取手续未按规定提供责任联系人信息的,视为系统信息资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须及时暂停社保待遇的发放;待相关信息符合要求后,及时恢复并补发暂停期间的社保待遇。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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