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餐厨废弃物 管理办法》解读 新年伊始,济宁市两部地方性法规三部政府规章陆续施行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六章37条。主要规定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和范围。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二)理顺了餐厨废弃物管理体制。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涉及城市管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济宁市餐厨废弃物主要是食物残渣为主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都由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办法》确定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实行协议管理。为保障餐厨废弃物能够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必须抓好源头管理。济宁市借鉴山西太原、泰安等地做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具有许可经营权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时,要按照规定核实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帐管理。这项制度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各环节建立了档案,可以追溯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时间、数量、种类,以及经何种途径收集运输和处置,最终产品流向何处。这对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收运和处置台帐,未按规定建立台帐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强化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一是明确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义务。收集运输单位的义务主要是:履行与产生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保持车辆密闭、完好、整洁;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处置单位的义务主要是: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并定期管理部门报送等。二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7日内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办法》解读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实际,近期,市政府公布了《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按照《意见》中“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要求,济宁市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内外应急救援案例,认真分析了救援过程,找出了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重点企业,与应急管理人员交流,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修改十余稿,形成了《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二、主要内容
《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共7章57条,由总则、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保障、应急救援报告、应急救援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详细界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办法》还对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在应急救援中需协助、配合、参与的其他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逐一进行了明确。
(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人员建设。《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特别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临近的本行业单位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三)分层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以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动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以及其他紧急救援工作;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单位和签订救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受政府调遣承担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及专家性意见。
(四)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办法》较之国务院令第493号,加强了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明确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五)明确应急救援费用和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标准。为保障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并对应急救援专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给予适当补贴。”“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明确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办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有一定的经济处罚。
《济宁市城市河道
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实际,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42条,主要规范了城市河道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范围、河道管理机关的职责以及管理原则等内容。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城市河道专项规划以及建设的具体要求,实施涉河建设工程处置工程渣土、淤泥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等。
(三)第三章《管理与保护》。完善了河道防汛排涝体系,明确了闸坝、泵站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河道景观水量分配方案、河道养护等管理职责,规定了禁止实施的行为等内容。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办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负有城市河道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市住建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办法》为总抓手,依法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推进城市河道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河道管理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城市河道的意识。
二是以完善法治为保障,推进依法治河。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市河道建设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是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工作。 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规划研究,综合考虑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旅游休闲等要求,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统筹规划。注重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加强规划执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保证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是以河长制为核心,健全长效机制。河道管理应立足长远,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落实部门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履行职能。要鼓励公众参与,结合智慧城市建设,依托移动互联网平台,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工具,创新性的建立全民参与城市河道长效监管的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激发全社会爱河护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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