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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和问责办法 PM2.5浓度及改善率纳入考核

济宁晚报 2018-01-31 09:25 大字

本报记者杨柳

近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和《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增加了水和大气指标的分值,增设了PM2.5浓度及改善率、“水十条”任务未按期完成扣分、被省级以上通报扣分等项目。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每季度生态补偿资金发放数额和年终评价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新修订的《问责办法》,加强了与《考核办法》的衔接,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考核较差、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按照《问责办法》启动问责程序,按照不同情形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地表水环境质量30分

重点河流市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20分

水质同比改善率10分

●环境突出问题查处情况20分

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超标情况5分

被省级以上执法查处情况10分

上级交办案件办理情况5分

考核内容共四项指标

●大气环境质量40分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5分

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15分

细颗粒物(PM2.5)浓度5分

和细颗粒物浓度同比改善率5分

●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10分

环境监管平台运行情况3分

网格员作用发挥情况7分

制图/王素贞

●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月度考核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将责令其党委、政府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将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将对其党委、政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排名后3位且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或水环境质量任务目标的县市区,将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其中,年度考核排名最后1位且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或水环境质量任务目标的县市区,将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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