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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确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擅改永久性绿地用途,将受罚

齐鲁晚报 2018-01-25 14:03 大字

新建绿地(资料图)。23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该《条例》从法规层面理顺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明确了细化城市绿化管理的职责、措施和责任,解决了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本报记者孙璇

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

绿地率不得低于35%

《条例》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创新。《条例》确定了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提高了部分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规定了永久性绿地等概念,加大了对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对新建小区业主的绿化权益作了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5%。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对于违章建筑拆除后小块空地的绿地建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改、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1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绿地建设,严格控制其他建设。

城市绿化以乔木为主

控制种植飞絮类树种

《条例》细化树种规划,突出行道树建设和保护。规定城市绿化建设以乔木为主,控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种。行道树种植有量有质,对新建道路绿化的原则、树木规格均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种植要符合公共交通安全。

基于安全考虑,规范了道路绿化标准,规定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道路绿化与道路交通设施应当相互协调,不得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不得遮挡通行视线。

《条例》对社会群众参与绿化和老百姓的绿化权益做出规定。倡导植树护绿行动,将义务植树与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并规定,认种认养绿地、树木花草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

擅改永久性绿地用途

责令改正后还要罚款

《条例》确定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这一重要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确定,包括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社区公园;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为更好地保护绿地的生态功能、服务功能,《条例》规定,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用途或者缩小范围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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