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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计服务机构增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济宁晚报 2017-12-12 09:27 大字

本报讯日前,济宁市出台《关于在全市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通知》,今后,济宁市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可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聘任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此次增设聘用的岗位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为3至5年,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一般不低于5年。

对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竞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临床类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急需且本人自愿到基层工作的,在引进单位编制数额和县域基层正高级设岗总量内,经逐级申请,市人社局审批,可聘用到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合同期满,在原单位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回原单位工作,享受去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前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单位职称晋升、评先树优。

(本报记者张昭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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