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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类仲裁案例分析

济宁日报 2017-09-01 09:07 大字

买卖合同纠纷是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争议,主体主要是“买方”和“卖方”。“买方”是付款购买标的的一方,“卖方”是出售标的获利的一方。总的来讲,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卖方申请仲裁,主张支付货款;买方申请仲裁,主张交付货物;买方申请仲裁,主张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等。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案例1: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约定迟延履行责任的)

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玻璃产品。交货后,乙公司没有按时付款,双方进行了对账,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了欠条,载明欠付甲公司玻璃货款28万元。后来乙公司只向甲公司支付了3万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货款支付等事宜经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甲公司向我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并按年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1.5万元。

这个案件里面,甲公司是卖方,乙公司是买方。那么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买方的工作人员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根据该欠条认定买方欠款数额?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写明乙公司代表为冯某,故冯某人出具欠条的行为足以让甲公司相信系乙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冯某以乙公司名义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该欠条,能证明对账当日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玻璃货款28万元。庭审中,甲公司自认对账后乙公司又向其支付了3万元。故仲裁庭认定乙公司尚欠甲公司的玻璃款为28万元-3万元=25万元,故对申请人甲公司主张玻璃款25万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案中,买卖合同虽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该规定,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甲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

案例2:买卖合同纠纷(一物二卖)

甲乙二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购买甲所有的一宗设备。合同签订后,乙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甲迟迟未交货。经多次催促未果,乙即派人到甲公司核实情况,这个过程中,乙了解到甲偷偷将该宗设备卖给了丙。乙立刻与甲沟通,甲拒绝给予答复,乙无奈之下只好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我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立即交付设备。

这个案例就是大家常说的“一物两卖”的情形。实践中甚至还出现过“一物三卖”、“四卖”的情形。出现这样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卖方缺乏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一心求财,觉得多卖几家,择价高者获益,但没有想过自己这样做是违约甚至违法的,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是要依法承担责任的。

针对这种一物两卖甚至多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卖方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买方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受领交付的买方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二)都没有受领交付,先付款的买方请求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都没有受领交付,也都没有付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方请求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就是遇到一物两卖甚至多卖的情形,首先要看货物是否已交付,如果已交付给了其中一个买方,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主张货物归自己;如果货物尚未交付,还在卖方手里,就看哪个买方已经付款,最先付款的那个买方可以依法主张交货;如果未交付货物也都未付款,那就看哪个合同在先,那个合同中的买方就可以依法要求卖方交货。该案处理过程中,仲裁庭查明,甲公司虽然一物两卖,收了两份货款,但都未进行交付,故先付款的买方乙公司主张卖方甲公司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仲裁庭予以支持。

(济宁仲裁委仲裁员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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