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债不还,获刑半年
本报记者盖鸣霆通讯员李静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王某有钱却赖着不还,甚至千方百计隐瞒、转移财产。近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是济宁某酒厂的法人代表,因购销纸箱拖欠贷款与某彩印厂产生纠纷,被诉至任城区人民法院。2001年1月该院作出判决书,判令其酒厂欠某彩印厂纸箱款合同违约金共计3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因酒厂法人代表王某始终未能履行,彩印厂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王某将酒厂租赁给他人使用,收取租赁费,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以各种手法隐藏、转移财产及应收账款。任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王某的财产未果,最终将王某移送至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余款7万余元仍未履行。王某被刑事拘留后,迫于执行的强大威慑力,2017年5月双方再次达成和解,王某支付市某彩印厂余款7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
任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后王某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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