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不文明行为集中开展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乱丢烟头”、“乱扔垃圾”、“车窗抛物”、“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放任宠物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决定集中开展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二、整治范围内禁止以下不文明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吸烟;(二)随地吐痰、便溺;(三)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四)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五)养犬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恐吓他人;(六)携犬外出未拴系犬绳、犬链,或者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七)未即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破环环境卫生。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对犬排泄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对不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整治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七、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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