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三有”动物,获刑又赔钱!

山东法制报 2021-02-03 13:50 大字

非法猎捕、收购野生斑鸠、野兔、野鸡,并将这些捕杀的野生动物对外销售。近日,梁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照明、弹弓等作案工具,夜间在农田里捕捉野生斑鸠518只,然后按照体型大小以每只 2-5元不等价格销售给李某。

其间,李某从张某、刘某(在逃)等人收购野生斑鸠3336只、野鸡9只、野兔35只,将收购的野生动物进行拔毛、分类、 装袋后通过物流对外销售。

2019年2月至9月,司某多次从李某处购买野生斑鸠共计2408只、野兔20只,在自己经营的野味门市进行销售。

2019年9月9 日,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的三个冰柜内查获宰杀的野生斑鸠死体 912只、野鸡死体 9只、野兔死体 15只。

经鉴定,从李某处查获的该批野生动物死体系珠颈斑鸠、草兔、雉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00.63万元。

“许多老百姓以为捕几只鸟不是什么事,但就是这些想当然的举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办案检察官说。

因此,该院在决定对张某、李某、司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27日,梁山县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李某、司某根据各自的涉案价值及共同责任范围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责任。

近日,梁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张某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5.54万元,李某在该范围内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司某、李某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72.4 万元,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2.69万元。

三人当庭表示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在审理该案期间,司某已履行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72.4万元,用于修复环境。康亭亭王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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