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废水岂能私排?
国家明令严禁将未处理的有毒工业废水随意排放,可总有些人为了谋取私利,心存侥幸,将电镀废水直接排入未做任何防渗设施的土坑,严重污染了环境。
看着别人开个电镀小作坊挺挣钱,重庆市城口县的文某来到梁山县,打算和当地的王某合伙开一个电镀加工厂。
2018年8 月底至9月3日,二人租赁了位于梁山县某镇一二手车院内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雇了两三个工人,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起了电镀加工厂,开始加工电镀铁垫圈等产品。为了排废水,二人在厂房外南约30 米处挖了一约3.4m×2.9m×3m 见方的土坑,该土坑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二人将大量含有锌污染物的电镀废水直接通过管道排到该土坑内。让王某、文某二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小电镀厂仅仅开了 9 天,就连人带厂全部被“处理”了。
后经检测,该电镀加工厂外排废水中所含锌浓度为1868mg/L ,超过国家标准 1244 倍,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梁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文某非法进行电镀加工,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含重金属的电镀废水,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二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受污染的土壤至今仍未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8月29 日,梁山县检察院对王某、文某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11月7 日,王某、文某二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事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 4千元,并责令二人判处生效之日起60 日内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土地原状。如不履行修复义务,二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5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王至东说:“在这起案件中,二人违法生产时间不长,既被判刑又被罚款,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表面上看,好像有点冤枉,但是,看一下他排放废水超标程度就觉得所有的处罚都不过分。后期,我们将持续跟踪被污染土地的修复过程,用法律监督之利剑,守护绿水青山。”康亭亭王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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