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经营烟草 违法!

济宁晚报 2019-10-12 09:49 大字

本报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徐文静 郑龙君

近日,梁山县警方经过缜密侦查,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抓获嫌疑人一名,查获烤烟烟叶、烟丝共计2590公斤,案值171082.6元。

自9月份以来,梁山县警方和烟草部门接市民举报称,梁山县馆驿镇某村疑似有人非法经营大量烟草。9月25日上午10时许,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梁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馆驿派出所的配合下采取突然行动,在梁山县馆驿镇高庄村居民丁某家中仓库内查获烟叶、烟丝一大宗,并当场抓获嫌疑人丁某。经核查称重,共计2590公斤。后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获的烟叶、烟丝进行鉴定,均为烤烟型烟叶和烟丝。依据梁山县烟草专卖局对查获烟叶、烟丝的价值认定,该案涉案价值171082.6元。归案后,丁某对其非法大量经营、销售烤烟型烟叶、烟丝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丁某已被梁山县警方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吸烟的人不在少数,香烟的价格也因品牌不同差异巨大,其间利益难免招人惦记。“我国烟草业管理十分严格,没有取得相关资格的个人和单位是不允许经营烟草。”

据民警介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即使还没有销售出去,货值金额达到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3倍以上的(即存货在15万元及以上),或者销售金额虽然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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