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讨债公司 男子暴力逼债 可气

济宁晚报 2018-02-13 12:25 大字

本报记者 赵豫

通讯员 马宏辉 刘亚琳

年关将至,又是一年讨债时,有的人为了拖延还款耍尽手段,有的人为了要回债款伤透脑筋,但也有人自以为看到了商机,走上了歧路。周鹏成立了一家以帮助他人催收欠款、讨债为主业的公司,与济宁市的两家公司签订了《现场催收业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公司的逾期不还款业务交与周鹏公司催收,并收取贷款的10%至15%作为业务提成。协议签订后,周鹏纠集多人,多次采取上门催债、强行扣车的形式催收逾期欠款。

2016年9月,为帮助他人讨债,周鹏纠集孙伟等人来到梁山,打算扣押某小型轿车。当日下午,在发现该车后,周鹏等人对车辆驾驶员张尧进行了殴打,并使用防狼喷雾剂使张尧失去抵抗能力,随后抢走车钥匙,将车强行开走。经鉴定,该小型轿车价值24万余元。

2016年10月,周鹏等人再次来到梁山,通过盯梢、守候等方式查找赵青名下某小型轿车,准备强行扣车。同月25日下午,周鹏等人发现该车辆,遂强行在被害人王磊手中抢过车钥匙,并将王磊及同乘人员张扬强行摁押上车进行非法控制、殴打。经鉴定,王磊、张扬伤情均属轻微伤,该小型轿车价值16万余元。同年12月9日,周鹏又以不付扣车费用就无法取回车辆等理由强行收取王磊父亲1.8万余元。

2017年7月,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周鹏、孙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人认为,周鹏等人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利用暴力、胁迫的方式以讨债为业的讨债公司,而讨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同时,周鹏团伙在扣车过程中,逞强耍横、行为粗暴,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梁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鹏、孙伟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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