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山东法制报 2020-09-14 09:22 大字

张建(张祥):

2013年2月1日,贵方作为买受人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贵方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东湖国际小区半岛区23号西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296.32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744732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共计874732元,剩余房款870000元由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备齐资料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进行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1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日,贵方向我方交付首付款374 732元,尚欠首付款500000元,后贵方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将房贷870000元支付给我方。2013年6月1日,贵方向我公司支付首付款200000元,仍欠首付款300000元,并给我公司出具了《欠款承诺书》。贵方保证:剩余所欠房款本人保证在2013年7月1日前归还人民币300000元。如逾期归还,则从欠条出具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诺,如逾期30日未如数归还所欠房款的,我公司有权处置本人所购买的东湖国际半岛区23号西户房,且本人装修我公司不予赔偿,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无任何争议,处置该房屋所得的款项归金乡东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人已交一切款额任由金乡东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处理。现贵方至今没有向我公司交付所欠首付款300000元。考虑到已经等待贵方数年,为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现正式告知如下:

一、请贵方在接到或应当接到本告知书3个月内交清剩余首付款300 000元及约定的违约金。否则,我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和《欠款承诺书》的规定,贵我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符合贵我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自动解除,房屋归我公司所有。

二、如果对此告知书有异议,请在接到或应当接到本告知书90日内向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我方将单方面强行收回该套房屋。

特此告知。

告知人:金乡东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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