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定性“集资诈骗”

新安晚报 2019-03-11 10:36 大字

“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改变侦查机关对该案的罪名定性,让被告人受到了与其犯罪事实相一致的法律制裁,体现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担当。”近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案件评查情况反馈会上,案评办将公诉人蒋巍巍办理的毛洪松集资诈骗一案评定为优秀公诉案件。

2015年3月初,被告人毛洪松在山东省金乡县注册成立金乡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公司),经营范围是字画、珠宝、大蒜、酒水等销售。当年6月,毛洪松来到合肥市,租用办公地点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模式开展宣传,谎称鸿安公司未来准备上市,现与金乡县的一家冷藏加工公司联合推出一项名为“嘿蒜”的投资项目。任何人只要交2600元就可以领到一份大蒜产品,并成为公司的股东。若再介绍他人缴纳投资款,就能参与分红,还可以获得公司配送的200股原始股。若是将分红返利所得的2600元再次投入该投资项目,就可以参与返利,一个月内返利金额高达6400元。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有200余人上当受骗。经审计鉴定,已报案的68名被害人投资金额高达609余万,共造成经济损失352万余元。

2015年10月底,毛洪松因无力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约定的分红,逃离合肥。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017年4月2日,毛洪松在河南省商丘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年6月22日,该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但在认真审查完全案证据后,办案组对本案的罪名定性存有疑虑。”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更加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在同等涉案金额情况下,相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会更重,改变侦查机关的罪名定性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慎之又慎。办案检察官紧紧抓住疑点不放,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反复梳理后,毛洪松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毛洪松的供述及其控制的银行卡账号交易明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鸿安公司盈利的来源就是“嘿蒜”项目所吸收的资金,这些资金除用于购买大蒜产品、租赁房屋和招待投资人外,大多用于归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和毛洪松个人支出,并没有用于鸿安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同时,因无力偿还集资款本息,毛洪松携款逃匿,直至2017年4月初在河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而关于毛洪松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的方法,在案证据稍显薄弱。“主要是‘嘿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鸿安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等关键事实还缺乏扎实的证据佐证。”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巩固证据链,庐阳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详细列明了需要查清的问题。

经补充侦查,上述问题得以全部查清。“嘿蒜”是冷藏加工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2015年3月份,鸿安公司仅仅与冷藏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并没有毛洪松所谓的这是两家公司联合推出的投资项目。同时,深圳市一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未给鸿安商贸公司发放过股权证,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事实。

“毛洪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集资诈骗罪对毛洪松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得到了检察长的支持。

2018年7月6日、11日,庐阳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控辩双方就该案罪名定性、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具体涉案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充分展示了各自的证据和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于当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洪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一审宣判后,毛洪松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2018年11月5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冬云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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