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被监护人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4月14日,嘉祥法院对一起因被申请人性侵被监护人而引起的监护权撤销纠纷案进行宣判,支持了嘉祥县民政局对于撤销监护权的请求。
2010年,未成年被害人小花(化名)生母于某某改嫁顾某某。顾某某在明知继女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家中多次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嘉祥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而在告知小花的直系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顾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时,其直系亲属表示不提起诉讼。
为更好地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嘉祥县民政局作为本案申请人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嘉祥法院认为,顾某某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极其恶劣。申请人嘉祥县民政局作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单位,提起撤销被申请人顾某某对小花监护权资格的申请,于法有据。嘉祥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被申请人顾某某为小花监护人的资格。
(来源:嘉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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