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互不让 同等责任皆受罚

济宁日报 2020-10-28 13:08 大字

近日,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4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嘉祥县某公司附近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嘉祥交警大队事故办案民警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认定重型仓栅式货车驾车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规定。

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

在查清事故成因的基础上,认定当事人李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负同等责任。交警部门对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各自处罚。

通讯员孟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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