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起纠纷 深入现场解矛盾

金昌日报 2020-05-08 11: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文星乃)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年初,陈某与王某签订了承揽合同,双方对工程量、价款、付款期限、质量等内容都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但碍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没有对增加工程量进行签证。工程按期完工后,王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尾款以陆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陈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王某以工程有质量问题,投入使用受到了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要求陈某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较大,案件承办人员决定和双方当事人一起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确定工程量。

现场勘验结束后,承办人在现场跟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讲清本案所涉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案释法,使得双方当事人从开始的愤怒情绪逐渐归于平静,和气地将案件调解解决,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官提醒,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达成承揽协议。因为书面形式合同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明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取到有力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包括增加、减少工程量等内容)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可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同时,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工程的交付验收情况、价款的支付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留痕,以免发生纠纷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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