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名录和大中型犬标准》知识问答(二)

金昌日报 2019-11-05 09:40 大字

11.单位在办理犬只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3)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

(4)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5)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12.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养犬证明;

(4)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13.在本市可以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和商场吗?

答:在本市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2)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4)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5)文物保护单位;

(6)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7)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4.住宅小区经常有流浪犬出现该怎么做?

答: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15.家养犬只不想养了怎么办?

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16.犬只死亡后,尸体该怎么处理?

答: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7.犬只送给别人饲养,需要办理手续吗?

答:需要。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18.被流浪犬咬伤了,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应该向公安部门投诉。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2)协助城管部门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

(3)受理上述(1)、(2)项所列属于公安部门职责的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19.被流浪犬咬伤了,该去哪家医院治疗?

答:市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在金川公司医院急诊科,永昌县设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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