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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甘肃日报 2016-12-20 00:00 大字

雇员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朱宇鲲

在农村,搭乘拖拉机前往田间地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如果搭乘者在乘车途中遭遇了事故,驾驶员和雇主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搭乘拖拉机致人伤亡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了永昌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永昌县村民梁某、高某曾受雇于狄某干农活。在去往种植基地的路上,高某无证驾驶狄某的拖拉机,梁某等人乘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梁某的草帽不慎被风吹落,情急之下梁某跳车去捡,摔倒后致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梁某的父亲将狄某、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由狄某、高某连带赔偿梁某成经济损失6.3万元。

点评

永昌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赵玉云介绍,本案中,被告高某,受害人梁某均受雇于被告狄某。高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作为雇主的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载人而载人的机动车造成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狄某、高某均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在本案中,梁某的跳车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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