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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进行时】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审判工作中来 ——甘肃省法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甘肃日报 2016-01-11 12:05 大字

【司改进行时】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审判工作中来

——甘肃省法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本报记者 朱婕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

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甘肃省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全省共有人民陪审员4046人,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倍增计划”。

多年来,省法院加强组织领导、重视队伍建设、完善机制建设,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人民陪审员选任、随机抽取、参审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从2008年至今,甘肃省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1.8万余件,参审率达66.4%,调解结案的达83.6%,服判息诉率达91.2%。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充分发挥了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全省各级法院扩大司法民主效应,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提供了保证。

队伍建设严把选任关口

“我为自己光荣地当选人民陪审员而骄傲!”2014年4月,60岁的赵振邦被任命为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

漳县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既考虑拟任人选的年龄、职业等任职条件,更注重拟任人选在群众中的口碑和威望,将热爱审判事业、办事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群众信任的人员选任到人民陪审员岗位上来。赵振邦就是这样被选任的。

赵振邦曾担任漳县三岔镇吴家门村干部近40年,既是带领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能人”,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手”。然而,由于文化程度和年龄问题,在选任首批人民陪审员时落选。但是,他凭着对人民陪审事业的执着和热爱,在参加人代会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了“适当放宽学历条件、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建议。2014年4月,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时,赵振邦被任命为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任职后,赵振邦凭借他知民情、接地气和谙熟当地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了许多辖区内高发的涉及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的矛盾纠纷,他所陪审的31起案件全部调解和撤诉结案,并全部自动履行,无一上访。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作为主要标准,把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关。

与此同时,更加注重兼顾各阶层人员的比例结构,目前新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中普通群众代表达到了67.6%,包含工人、农民、教师、医生、宗教人士、社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等社会身份人员,一支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职业分布广泛、结构比较合理、与甘肃省审判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建立。

“人民陪审员基于他们的代表性、专业性、同情心和同理心,他们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协调法、理、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处长田飙鹏说。

机制建设随机抽取促公正

2015年4月13日,永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世栋,政治处主任李琰和审管办主任藏明的共同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办法,抽出人民陪审员高福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抽出人民陪审员赵霞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从此,永昌县法院一改往常由法庭和法官指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采取在立案时由纪检组、陪审员管理部门和审管办共同监督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办法,有效杜绝了过去“固定陪审”“部分陪审员从未陪审”等问题的发生。

在基层法院大胆尝试改革和探索,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工作机制的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决议,针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协调省司法厅下发了《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考核工作,推进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协调省财政厅下发了《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办法》,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各基层法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后备库和联系名册,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备案、分类使用”原则,采取“总体随机抽取、个案特选调度”方式,发挥陪审员职业优势,促进陪审员均衡参审,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为司法民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省各级法院还把对人民陪审员的大规模集中培训与小范围分类培训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法院连续举办新增选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实现了培训范围的全覆盖。各中、基层法院采取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因需施教。2008年以来,共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22000多人次。有的法院为人民陪审员赠阅《人民法院报》《司法文件选》,发送《工作简报》《法院信息》等法律报刊和专业资料,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

既陪又审发挥参审作用

日前,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一农民在自家苹果园刚喷过农药,路过果园的一名小学生误食后中毒,住院花费2万多元。

在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喷洒违禁农药,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全程参与该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脱首创则认为,虽然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并非故意,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脱首创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他说:“一种成就感油然而生,更加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多年来,甘肃省各级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全程参审”,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调查权、调解权和庭审评议等权利,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审同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利用自身在社会经验、专业知识、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为审理影响较大、复杂疑难等案件提供帮助。一方面,通过这些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专业知识、公众智慧、社会道德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宽了法官的审判视野。另一方面,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增强裁判的民意基础,减少上诉率和申诉率,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充分挖掘陪审功能优势,在化解民商事纠纷、医疗纠纷和少年法庭延伸帮教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同时,探索在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工作和信访接访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全程协助监督,打造了陪审工作的特色和亮点,促使人民陪审员职能由单一向复合、由被动向能动、由形式向实质的转变,打造“全能型”“专家型”“顾问型”陪审员。

山丹县人民法院有计划地让陪审员阅看评选出的优秀法律文书和典型案件卷宗,并在庭审观摩后,组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探讨实际案例,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作用不断拓展。

调解纠纷力促和谐结案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他们熟悉社情民意、了解民俗乡风等,对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医患纠纷等参与调解、审理,起到了促进和谐结案、案结事了的作用,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加强了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

礼县法院人民陪审员虎炳斑担任了两届人民陪审员,他熟悉回族聚居村风俗习惯,在村民中威望高。10多年来,他参与陪审360多件民事案件,大多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马玉凤是一名回族陪审员,曾在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少数民族工作经验。在一起少数民族群众与某企业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部分少数民族当事人担心法庭处理不公,不配合法庭的调解工作,马玉凤利用其身份优势和多年做民族事务的经验,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多次做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把自己当成了“个家人”,愿意放下成见同被告人进行对话,后经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努力案件顺利结案。

人民陪审员不仅是案件的审判员、调解员,而且还是公正廉洁司法的监督员、政策法律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调查员、矛盾纠纷的疏导员、执行工作的信息员,对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补充作用。

陇南武都区的袁兴林在担任人民陪审员后,业余时间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在所在辖区积极宣传法院的司法工作,在法院办案车辆繁忙时,使用自己的车辆与办案人员送达传票、参与现场调查。这个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既促进审理调解工作,又在法官的办案流程中起到了监督作用。

实践证明,通过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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