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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笑纳”他人两套房屋—— 金昌市司法局原局长一审获刑12年

兰州晨报 2014-02-18 19: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赵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公司为其支付房款的两套房屋,还向他人索取现金并要求为其房屋装修,金昌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多仁因犯受贿罪一审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2月17日记者获悉,王多仁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省高院二审审理中。

收受价值121.1万余元房产两套

现年54岁的王多仁系永昌县人,被捕前任金昌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王多仁在担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兼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至2010年期间,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裴某所送现金5万元,接受该公司为其支付的兰州市七里河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37.81平方米房屋购房款58.3万余元,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110.8平方米房屋购房款62.8万余元,以家庭需要为由,从龙翔公司开走一辆价值29.5万余元的“维特拉”越野车,使用长达4年之久至案发。

与此同时,2009年3月,王多仁利用职务之便,向承揽了金昌市交通局办公楼附属工程的胡某索要现金2.8万元;2009年下半年,王多仁要求承揽了金昌市运管处GPS运行平台等项目的郑某为其装修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滩尖子的住房,装修费用为16.7万余元,后在王多仁的要求下,郑某给王出具了三张虚假收款收条;2010年7月5日,王多仁向承揽了金昌市交通局办公楼显示屏等项目的李某索要现金2万元。

庭审辩称房屋系委托购买

该案庭审时,王多仁辩称,裴某为其支付房款系朋友关系,与自己的职务无关,且其没有收取裴某的现金5万元。兰州和重庆的住房是委托裴某购买,两地房产他共支付现金53.5万元,其余购房款是由裴某垫付的,而使用的越野车是向裴某借用的。对收受胡某2.8万元,王多仁承认,但称全部用于交通局的非正常开支。收受李某2万元系搬家时李送的礼金。

王多仁的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福则辩称,指控王多仁为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车辆招标中帮忙的证据不足,而收受裴某5万元现金的指控,王多仁的供述中有多处矛盾,不能仅凭裴某的证言认定,而兰州和重庆的住房是王多仁委托裴某购买,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就郑某为王多仁装修房屋款项,则有收条为证。

认定受贿金额92.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金昌市决定对市区内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招标更新,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裴某得知此事后,请求时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兼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王还兼任金昌市更新出租客运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王多仁帮忙,并许诺如其公司中标将给王好处,王默许。后裴某公司中标,在金昌市交通局主导下,金昌市三家出租车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7月先后共向裴某公司购买了长安羚羊牌小轿车510辆。

法院审理认为,王多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多仁辩称其支付了53.5万元,经查证,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而对越野车,王多仁辩解是借用,认定为受贿证据不足。除收受李某2万元现金证据不足法庭不予采信外,其余指控均成立,认定其受贿92.1万元。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多仁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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