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
12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通告了2013年度全省法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大案件,十大案件是从2013年全省三级法院审执结的近20万件案件中评选确定的,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赔偿、执行等案件类型。
案例1 购房扯皮“官告民” 法院调解化纷争
【案情】2009年7月,夏河县政府代表该县400户干部职工与迪威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开发联建协议书》,约定以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迪威公司待建的商品房400套并约定2年内交付。夏河县政府支付了1200万元定金后,由于相关原因工程未能开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建设时间及违约责任。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迪威公司却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后,夏河县政府遂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1.2亿元的基础上解除合同。迪威公司亦提出反诉。省高院受理本案后,促使双方达成了由迪威公司支付夏河县政府各项费用共计3400万元的调解协议。
【点评】该案类型新、人数多、诉求差距大、社会关注度高,若单纯进行裁判难以彻底化解纠纷。省高院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出发,找准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经数十次调解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使企业和所有涉诉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案例2 “民告官”征地案 一案“化解”五案
【案情】2007年5月,永昌县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决定收回4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范围涉及274户居民,原告陈玲等6户因安置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拒绝搬迁,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陈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权衡各方利益入手,在一审法院和相关行政部门多方配合下,积极做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与本案同类型、相关联的其他5起行政案件也依此模式一并协调解决。
【点评】本案的协调处理,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一案带动五案化解,取得了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3 杀6人抛尸枯井 两的哥终获死刑
【案情】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2日,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经预谋,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先后劫取在兰州市区繁华地带拉乘的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3880元,后为灭口将六人杀害抛尸枯井。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程登攀、王惠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核准二被告人死刑。
【点评】二被告人结伙在乘车高峰期,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以乘客为作案目标,大肆实施抢劫、杀人犯罪,并抛尸灭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创痛。
案例4 索受千万元贿赂 “贪局长”领刑无期
【案情】颜承鲁利用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公路改建工程、调动工作、承租房屋、广告牌位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以逢年过节的名义,索取、收受兰州奔马汽车出租公司、甘肃奔腾广告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金某某等个人人民币共计1033.8万元、2万英镑。案发后,追回804.1628万元。颜承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颜承鲁受贿犯罪手段隐蔽,单笔受贿数额高达720万元,案件牵扯面广,有案中案情形。人民法院对其的判决,向社会宣示了“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惩贪腐犯罪的决心,警示贪腐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5 致3幼儿死亡 平凉牛奶投毒主犯领死刑
【案情】2011年4月4日,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夫妻)预谋报复饲养奶牛的同业竞争者马某。4月5日上午,马秀玲指使吴广全购得300克亚硝酸盐,当日14时许,马秀玲将部分亚硝酸盐投进马某家盛有牛奶的桶中。4月6日,马秀玲见目的没有达到,遂于当日10时许再次将亚硝酸盐投进马某家盛有牛奶的桶中并用手搅拌后返回。后致3名婴幼儿中毒死亡,多人中毒住院。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马秀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广全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院二审,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马秀玲的死刑。
【点评】本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12年5月28日卫生部与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从制度上切断了亚硝酸盐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案例6 宽严相济 正宁校园命案5学生获轻判
【案情】2009年10月初,正宁四中学生徐某以其篮球丢失为由,多次前往该校高三(三)班寻衅滋事,10月13日,当徐某再次来到该班教室滋事并动手殴打被告人李某时,被包括被告人袁某、范某、张某等在内的18名男同学(其中部分为未成年人)持木凳围殴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依法改判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省高院复核同意二审法院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二审法院对5名被告人的终审判决。
【点评】本案的核准,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凸显的对青少年犯罪人依法应予特殊保护和特别宽恕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案例7 保障票据流通 银行汇票二审改判有效
【案情】2012年7月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取得收款人为张掖市远达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的空白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投资公司在汇票背书栏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委托银行托收。由于两张票据被判无效,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其为票据最后权利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能够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故改判票据有效。
【点评】本案的审理维护了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本案的处理也为全省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案例8 公司高管“跳槽”泄露机密 法院判决赔偿
【案情】兰州正丰公司从2000年开始,研发、生产网孔管产品,并随后建立了保密制度。2009年8月,该公司原技术经理王京良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无锡奋图过滤材料公司和奋图网业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正丰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王京良擅自将其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二被告公司,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判决各被告停止使用和披露原告的涉案技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602.0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现实中,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频繁发生,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本案的裁判对类似案件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案例9 侵占酒钢公司规划用地 三公司被判腾退
【案情】2010年5月甘肃卓远、汇海、百通等三公司在省“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酒钢东兴铝业规划用地上修建厂房、堆放原料,妨碍项目建设。2013年3月酒钢公司提起诉讼,省高院终审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退出土地。三被告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后由嘉峪关市抽调公安、消防、医疗、工信、国土、司法等十多家成员单位300余人参与强制执行清理方案。
【点评】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运用执行协调联动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宝贵经验和制胜法宝,也为今后重大案件的执行创制了范例,积累了经验。
案例10 房屋被查封出售他人 房主公堂讨回房产
【案情】2002年6月14日,郭海莲从汉唐公司购买了罗马世家的房产并取得了房产证。兰州中院在执行该院(2003)兰法执字第26号案件过程中,对包括赔偿请求人郭海莲所购房产在内的38套空置房进行了查封,并交由陇西选矿厂和清算小组共同保管。郭海莲要求返还房屋未果后,该房屋被出售给他人。2009年3月24日,郭海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陇西选矿厂、现房屋所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房租、贷款利息等。城关区法院判决,支持郭海莲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因证据原因驳回其他诉讼请求。2012年2月16日,郭海莲以兰州中院错误执行为由,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点评】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层层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处理。
本报记者 赵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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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永昌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